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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凯安新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办法的决议

    时间: 2025-03-19 05:30:02 |   作者: 案例中心

      不符合《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则。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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