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05 21:44:28 | 作者: 半岛竞技平台
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提高准格尔旗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高效、稳定运行,结合准格尔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备正常高效、稳定运行。按有关要求,建制镇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918-2002)排放标准,建制村、自然村、行政村以及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苏木(嘎查)出水执行《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HJ/001-2020)排放标准。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旗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一)村级组织应当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二)积极努力配合有关部门水质采样,配合各级各部门对本村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三)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洗整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不正常的情况立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苏木乡镇及街道负责人报告;
(二)如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苏木乡镇及街道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维修建议;
第八条 鼓励各苏木乡镇及街道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管辖区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规划并纳入村规民约。
各苏木乡镇及街道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季度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三)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来维护管理的依据,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包括资料: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应每半年组织并且开展或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出水开展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备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最重要的包含以下维护内容:
(一)按时进行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养护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纳入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资产金额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统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旗财政局应当提前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包括设施管理员补贴、电费、维修费等)。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经费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的需求及时申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养护经费补助细则,将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以上)、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各行政村的污水处理模式、污水处理设备数、管网长度、接入户数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分配或用于托管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对各行政村的考核结果和补助细则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养护经费。
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考核结果拨付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 旗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
(一)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苏木乡镇及街道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做考核;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做考核。可参照设施运作情况、出水口水质达标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等制定考核内容。
(二)不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机电设施(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上一篇: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